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基本标准
一、党的组织设置
1.村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2.功能型党组织:本行政村辖区内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组织、农民工聚居地等,要依托村级党组织设立功能型党组织,确保应建尽建。
3.流动党组织:积极依托驻外办事处、服务机构以及商会、行业协会等,在流动党员集中地建立党组织,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就建到哪里,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就覆盖到哪里。探索建立网上党支部。
4.党组织隶属关系:党组织隶属关系明确。跨村跨乡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中建立的党组织,原则上谁批准谁主管,或由县级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5.纪检机构:村级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6.村级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群团、集体经济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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