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四条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需要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机关重大改革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机关干部的招录、任免、交流、考核、奖惩及纪律处分等事项;
(五)机关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机关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七)机关内部管理、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八)上级对机关开展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九)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十)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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