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代表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加强代表小组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活动实效,促进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原则
1.代表小组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行,实行小组长负责制。代表小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由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工作人员(联络员)由组长确定,并保持相对固定,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通知、联络等服务工作。每位代表应按编组积极参加小组活动。
2.代表小组活动既可以采取学习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等形式。
3.代表小组要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每季度至少集中活动一次。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要提前两天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4.代表小组组长应当在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将活动的时间、内容和地点等提前通知本组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
5.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开展评优活动。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组织代表联系选举单位、联系选民,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并向市、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3.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就地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形成视察和调查报告,向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为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
4.沟通代表活动情况,交流代表活动经验,及时报告代表出缺情况;
5.组织代表开展好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安排的其他活动。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具体制度
(一)学习制度
1.代表小组每年要集中组织学习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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