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岗位聘任与考核办法
一、聘任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和参照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管理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
1.一人一岗、自主申报;
2.按岗聘任、竞争上岗;
3.明确职责、合同约束;
4.聘期管理、分类考核。
三、上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业绩条件
上一聘期内完成的工作业绩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竞争上岗的业绩条件,如聘期内出现教学事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下一聘期降低岗位等级聘任。
四、聘任办法
(一)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
2.个人提出聘任申请;
3.各聘任组织根据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4.拟聘结果报学校审批;
5.公示拟聘人员;
6.签订聘任合同。
(二)岗位控制
岗位设置方案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进行因人调整,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学校核定的各级各类岗位限额内竞争上岗,部分业务性特殊的岗位和特设岗位由学校统一调控。
(三)申报要求
按照一人一岗的要求,每人只能在所在单位设置的岗位内申报一个岗位。个人申请聘任岗位层级要与职称(职务)级别条件相对应。在党政管理部门申请业务管理岗位者原则上不得跨越相应的层级,即高级职称原则上对应处级、中级职称原则上对应科级。聘期考核业绩特别突出人员可以申请低职高聘,不合格人员只能按照完成业绩状况申请相应层级岗位。
(四)聘任权限与方式
1.聘任权限
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上岗位由单位推荐,学校聘任;五级及以下岗位由各二级单位聘任,报学校审核备案。
管理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五、六级岗位由学校聘任;七级及以下岗位由各二级单位聘任,报学校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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