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化手册
一、工会组织
(一)基层工会的设置
1.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要求
(1)《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3)凡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4)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副)主席或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基层工会的任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二)工会会员的条件
(1)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2)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都应入会;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籍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都可以成为工会会员,发给其工会会员证,待离开中国回国时,收回会员证。
(三)工会干部的条件
1.拥护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
2.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在职工中有较广泛的号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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