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遵循“团结一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团结”的方针,通过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进而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2.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内容和时间根据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安排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3.民主生活会必须专门召开,不得与其他会议、其他议题合并进行。
4.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可邀请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干部、服务对象、离退休老同志和民主党派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对区委常委和区属党(工)委(党组)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二、会前准备
1.确定主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的要求,根据本地、本单位的中心任务或领导班子的具体情况,结合各个时期需要解决的重大思想认识问题和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2.制定方案。民主生活会前,应紧扣主题制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会议议程、参加人员及开会的时间、地点等。方案经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或会议讨论决定后,在召开民主生活会 15 日前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3.公告公示。召开民主生活会 15 日前,采取书面通知等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会议的主题、征求意见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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