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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委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开展,努力使工委机关成为资源节约型单位,按照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07〕365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黑直机节办发〔2008〕2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委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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