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村级组织换届资格审查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省市县关于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和村(居)民代表资格条件的有关要求,现就资格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试行):
一、资格审查的对象。全镇各行政村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班子组成人员的候选人(自荐人)以及村(居)民代表。
二、资格审查的标准。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班子成员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按照“五要五不能六不宜”;村民代表资格条件按照“六不宜”情形执行。
(一)“五要”
1.跟党走。有规矩意识和责任担当,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2.品行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3.心肠热。有奉献精神和公益热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服务能力,关心群众疾苦,尊重群众意愿,热心为群众解难事、办好事。
4.办事公。为人公道正派,办事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凝聚力。
5.能力好。有带富能力和管理办法,懂经营、会管理、敢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推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边三化”“剿灭劣V类水”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二)“五不能”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和社区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村和社区选举办法中应明确,凡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三)“六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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