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真正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责任制,是指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和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办公室和各科室工作人员,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办公室主任对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政府办公室政工副书记、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科长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党支部委员、科室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党支部、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习近平”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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