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关于谈话函询的实施与探索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工作中处置问题线索的四种方式之一,是监督执 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每名纪检监察干部面 前的一个现实课题。结合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纪检监察具体工作实际,在此 对天桥区纪委监委谈话函询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借此从中梳理总结工作中 的有效做法,发现问题研究探讨解决思路。
一、天桥区纪委监委谈话函询工作开展概况
1、深刻领会谈话函询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共山东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 纪工作规则(试行)>办法》、《山东省纪委省监委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等把谈话函询做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加以明确规定,如:“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 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自 2018 年 1 月区监委成立以来,依据上级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探索性地制订了《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手册》,对各办案单位在运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 线索过程中发挥了指引作用:各承办单位收到《分办单》后 30 日内,经过 室务会、集体研究或经“重要问题集体研判会”研究,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 性,查实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给予提醒的;反映的问题可信度不高,多为 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的主要问题已经初步核实失 实或者查无实据,不能认定违纪违法,需要请被反映人对其他问题作出说 明的;反映问题笼统、时间久远或者难以查证,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的;其他 有必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采取“谈话函询”处置方式处理。
2、谈话函询的功效。在监督对象大范围扩大、管党治党全面从严、问 题线索居高不下状况下,对“小、虚、假”线索有利于及时消化,节约办案精 力,也有利于对党员干部及时提醒,避免违纪发生。
一是通过谈话函询及时教育挽救、警示提醒公职人员、党员干部,防 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通过经常开展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有效的成为常态,是 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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