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杜绝一切商业贿赂,防止商业贿赂损害和阻碍甲、乙双方发展正常的商业合作关系,共同约束双方员工,做到廉洁自律,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经双方平等协商,在合作过程中,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双方在签定业务合同的同时,共同签定约束双方员工的反商业贿赂阳光协议。本协议所指商业贿赂是指为争取己方利益,而给对方员工个人的“回扣”、“退佣”、“招待”、“娱乐”、“置业”、“就业”、“国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及其他一切物质或精神上有直接受益的开支。
二、为避免上述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下承诺:
(一)乙方不以金钱方式贿赂甲方的业务人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履行相关人员)。金钱方式贿赂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等,具体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证券等。
(二)乙方不以实物方式贿赂甲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实物方式贿赂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手机、烟酒等实物。
(三)乙方不以消费方式贿赂甲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消费方式贿赂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
(四)乙方不以其他任何方式贿赂甲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方式。
三、乙方送出的礼物,无论价值高低,甲方合同履行相关人员均不得接受;接受者,将被公司直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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