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教育局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一)单位概况 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0〕64号)精神,娄底市教育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制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5.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统筹指导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7.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港澳台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金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8.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9.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10.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中等学历教育学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
11.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统筹管理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12.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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