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值班工作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8号)规定,**年清明节假日安排为: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即5日至7日放假补休,共3天。为加强清明节假期期间的值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科级干部值班制度,确保每天安排2人以上值班,杜绝其他人员替班。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不得漏岗、缺岗,确保节日期间值班工作运转顺畅。对不按要求执行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的,将予以通报。
二、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和信息报告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密切结合实际和清明节祭扫活动特点,制定野外防火、消防安全、交通疏导、服务保障等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如有突发事件,要迅速妥善处置。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三、及时上报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各单位请按《**年清明节值班表》(见附件)格式填写,于4月2日前将值班表报送区政府总值班室(**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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