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后评估报告
市人大法工委:
为加强对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经省人大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于XXXX年颁布实施了《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制定于XXXX年,至今已有XX年时间,其间虽经历两次修订,但其制定的背景和适用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省人大去年颁布实施《XX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后,《XX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一定矛盾,也难以适应当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的新形势。主要表现如下:
一、上位法对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XX省爱国卫生条例》于XXXX年X月XX日由省XX届人大第X次会议通过,并于XXXX年XX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对爱国卫生工作范围进行了准确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村居委员会及个人的爱国卫生责任,真正体现了爱国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省条例》囊括了组织与责任、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 、健康教育与促进 、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等章节,内容较为详实,强化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细化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了监督考核制度,使其更具现实可操作性,也为全省及我市爱国卫生运动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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