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问题
日前,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贺某盗窃案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的主要证据――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从这起盗窃案件中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来看,暴露出的物价鉴定部门在当前价格评估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的重视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贺启富系信阳市平桥区某乡农民。于20xx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是:20xx年7月23日夜,犯罪嫌疑人贺某窜至五星乡将张某家中的一辆人力三轮车、两个液化气钢瓶、360米棉绸布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2510元;20xx年5月14日夜晚,贺窜至航空路口附近卢某的租房处,将卢某的科健k519型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500元;20xx年9月8日夜,贺某又窜至金牛山某村,盗走四台电动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后将赃物销售给他人,得赃款360元。
此案经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在破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委托信阳市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于第二日在既没有见实物也没有涉案物品发票的情况下,仅依据有着差距甚远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案时间和失主的报案时间及失主的报价,笼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涉案物品的上述价格。我院经讨论认为,该案件的主要证据即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随即以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二、 物价鉴定存在的问题: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内容在文书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等几项。该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一些涉案物品价格难确定的问题,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的价格鉴定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不仅对确定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而且对是否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起着其它刑事证据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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