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决策制度,着力提高民主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上级党委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党代会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党委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党内民主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
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人员编制的配备,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
(七)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老干部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总结,党代会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十一)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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