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基层干部队伍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规范干部从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效,树立干部队伍良好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干部队伍指镇党政班子成员和站办所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及其他村干部;
第三条 管理监督范围
(一)党的有关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干部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干部加强自身休养,品质道德,社会影响情况。
(四)干部日常学习情况,坚持集体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干部自学每年不少于40学时,年学习笔记要达到2万字。
(五)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生活圈情况。
(六)其他应该管理监督的事项。
第四条 基层干部职权使用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五条 基层干部在推进工作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第六条 基层干部在作风建设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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