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对本部门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上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执法人的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二、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或执法不当的材料,报本局行政负责人进行审查,然后交执法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对执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局制定的《错案追究制度》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错案责任人和有下列执法违法、违纪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1、截留、私分、使用、损毁罚没物品的;
2、对不使用省统一制定的罚没款发票和没收财物单据的:
3、在执法中为牟取私利,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截取私分罚没款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制定的其他各项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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