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
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局政治部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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