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xx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等七部委《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xx〕x号)、国家禁毒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xx〕x号)、xx省公安厅、xx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xx〕x号)等,结合xx市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分级分类管控对象范围,包括登记在册的本地籍社会面吸毒人员,以及需要纳入异地管控的吸毒人员。
第三条 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吸毒人员染毒情况、行为特征、处置状况、社会危害程度等,通过项目化进行风险评估,划分管控类别,及时转换管控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四条 县(市、区)禁毒办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
公安派出所配合乡镇(街道)禁毒办对吸毒人员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协助乡镇(街道)禁毒办落实管控措施。
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控工作。
村(居)干部、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等要对辖区社会面吸毒人员开展网格化管理、信息采集、动态跟踪、情况反映等管控工作。
第五条 对吸毒管控人员实行风险评估,评估实行百分制,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对照下列项目进行逐项评估,对风险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的,应列入一级管控;对风险评估分值在60-79分之间的,应列入二级管控;对风险评估分值在80-89分之间的,应列入三级管控,90分以上列为一般关注。
(一)染毒情况
1.吸毒情况(曾注射过毒品或同时吸食两种以上毒品;曾吸食传统阿片类毒品;吸食新型合成类毒品);
2.复吸情况(复吸2次以上;复吸1次;无复吸);
3.美沙酮维持治疗(经常脱失服药;间断服药;未服药的;坚持服药);
4.精神状态(自杀自残、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有狂躁、冲动、不计后果等症状;有抑郁、抵触、扭曲、自卑等症状;曾经有过精神病史的;正常);
5.身体状况 (吞食异物;因吸毒引发身体疾病;非因吸毒引发的身体疾病;无严重疾病);
(二)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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