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集团公司企业工作方案工作制度

2021-01-11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x纪x号文件和《xx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所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


第四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及时逐件拆阅、登记、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控告信件处理单》,及时处理。


第五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就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案发时间、地点、违纪事实、结果等,如实记录,填写《纪检监察组织受理来访举报登记表》,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经纪委领导同意,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七条 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举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部门正副职领导的举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一般性问题的反映,按照x纪x号文件的规定,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摘转问题回复函》,按管理权限,经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纪委领导签发,将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摘要发函给本人,请其在收到函后30日内,就反映的问题做出书面回复。


2.对举报的问题,需要进行了解核实的,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纪委领导提出建议,呈同级党政主要领导审批,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办理,或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办理。


3.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委员的举报,按管理权限,经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纪委报告后,可进行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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