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x纪x号文件和《xx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所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
第四条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及时逐件拆阅、登记、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控告信件处理单》,及时处理。
第五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就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案发时间、地点、违纪事实、结果等,如实记录,填写《纪检监察组织受理来访举报登记表》,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经纪委领导同意,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七条 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举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部门正副职领导的举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一般性问题的反映,按照x纪x号文件的规定,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摘转问题回复函》,按管理权限,经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纪委领导签发,将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摘要发函给本人,请其在收到函后30日内,就反映的问题做出书面回复。
2.对举报的问题,需要进行了解核实的,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纪委领导提出建议,呈同级党政主要领导审批,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办理,或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办理。
3.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委员的举报,按管理权限,经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纪委报告后,可进行初步核实。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