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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9〕x号)和《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通〔2020〕x号)等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xx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提升乡镇和村(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县县属国有企业,以及驻武中央企业、省州属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实行社会化管理。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工作目标
20XX年5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0XX年6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和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工作。
20XX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依法依规确保待遇和权益不受损,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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