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20xx]15号)和中共××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的意见》(*发[20xx]33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体制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政法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的原则和形式
(一)议事原则
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议事遵循平等、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决议和分工负责的原则。
(二)议事形式
1、委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2、委员会由政法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委员会委员参加。
3、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通报。
4、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
二、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
(一)议事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文件、讲话、决定等有关精神;
2、研究贯彻市委及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涉及政法方面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政法工作等的指导思想及其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加强政法工作、综治工作和维稳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工作规定程序,讨论拟定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调配、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方案;
6、贯彻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原则,研究决定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和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等问题;
7、讨论审定全市政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 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等重要事项;
8、讨论研究政法委的重大事项和决定。
(二)决策程序
1、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政法部门(政法委机关科室)提出,政法委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审定,或由书记直接确定。正常情况下不搞临时动议。 全文约1899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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