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用车。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党政机关本系统下级单位配备公务用车须报主管部门同意,再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备,不得超编制、超标准。
党政机关新设立部门,原则上通过调剂的方式配备公务用车。确因人员编制以及职能变化需要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的,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经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经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