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xx中心志愿服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自觉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团结协作,严于律己,维护志愿者的整体形象。
第二条: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中心的管理和工作岗位安排,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
第三条:开展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而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性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以志愿工作或志愿工作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工作原则和志愿服务团队形象的活动。
第四条: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和其他技能学习,熟知并准确把握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标准、流程、组织联络体系、应急预案以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志愿服务期间,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上岗前做好必要的工作准备,坚守工作岗位,换岗时按要求认真做好交接,不得出现空岗现象,如遇特殊情况,按规定请假。
第六条:必须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保管好个人财务,不去禁止进入的污染区域,危险场所等。
第七条:维护志愿者公众形象,保持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态度亲和、面对他人,主动微笑示意。
第八条:按照“微笑、热情、文明、专业”的标准,本着服务群众的目的提供支援免费服务,确保工作尽职尽责。在岗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坚决杜绝仪表不整、歪站斜坐、大声喧哗、追逐嬉戏、吸烟喝酒、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等有损志愿者形象的事情。
第九条:对所有的服务对象保持尊重、平等、热情的态度,按照职责规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志愿者之间积极沟通,注重团结合作,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提醒,关心鼓励,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好服务任务。
第十一条:不可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求不当利益,不得向服务对象索要礼品或小费,不得擅自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不得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钱物。
第二章 志愿者服务制度
第一条:建立志愿者档案,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对志愿者开展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条: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主要是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及其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掌握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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