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1)(市级)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本网站下载,也可在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领取(该表复制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呼和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填写《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以信件、数据电文提出申请的,要在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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