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给予市属国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金支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疫情期间落实市委、市政府任务要求发生的相关支出等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的租金。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补助标准不超过企业减免租金的20%。
(二)为增加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产能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发生的设备改造和购置款,以及原材料采购费用等。对于生产疫情所需物资支出较大,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自担部分30%的补助。
(三)国有控股企业按照上述补助标准乘以国有股权比例后,计算补助金额。
二、申请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一级企业对所属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出资人提交申请材料。出资人对一级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进行复核后,按照具体政策标准测算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具体政策要求,经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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