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抓好“三个环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行不力。特别要深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煤炭国有企业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还存在着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考核不具体、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本人认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抓好“三个环节”。
一、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既是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又是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前提。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明确自己是第一责任人,不抓就是失职,不认真抓就是没尽职,抓不好就是不称职。根据“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党政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副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既要按造要求尽协助配合之责,又要根据分工尽主抓之责;纪检监察部门是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日常工作指导,充分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各职能部门是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涉及的各类监督检查、违章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如纪检监察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失察、失职的领导干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的考察、选拔任用中,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干部失察的提出追究建议,审计部门对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违规责任者的提出追究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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