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部门及以上领导人员、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企业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 制度,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要坚持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规调整会计账目和企业经营财务成果、虚报盈亏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公款私存或利用银行账户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未经批准,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交通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履行报批手续,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将小汽车等企业资产落户到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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