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集团有限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党员在流动中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流动党员是指在项目与项目之间、项目与劳务中心之间以及本单位外部劳务输出(入)、停薪留职、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所有党员。
第二条、项目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须按照规定成立党工委或党支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下,没有条件就近与其他项目合并成立联合党支部的,党员关系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编入机关党支部参加活动。
第三条、凡局属范围内党员流动,可直接凭单位组织关系介绍信进行接转,不需经局党委工作部组织处;凡由局外部进入的党员或局内部调出党员,必须经局党委工作部组织处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人事档案从局内调出的党员,应随即将党组织关系转出。
第四条、凡党的组织关系在局属单位的党员,本人必须在进入该单位10日内到党支部报到,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长期(六个月以上)在外地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每半年应向党支部做书面思想汇报。凡无正当理由,党员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动脱党,由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单位党委提出申请,由党委签署意见。党员出国(境)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党委。超过一年未归的党员,党组织关系由党委封存备查。党员出国后,每年要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寄到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党员回国后,要在三个月内向党委汇报在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并补交党费。
第六条、流动党员无论目前是否有工作,都应当严格按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工作岗位或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
第七条、为了解决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与项目工期短、队伍分布广、人员流动频繁不相适应的问题,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统一实行党员管理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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