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各部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涉密计算机系统、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和联网的计算机(即计算机网络)、未联网的计算机(即单机)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集团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协助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故 障、损坏、数据丢失或涉密信息泄露事件。
(三)负责集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设备的审批、备案和标识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实
行“谁主管,谁负责”。保密主管领导对所属单位和人员在使用 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负全责,分管领导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 员,并进行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信息网络管理部门要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 中的保密安全,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情况及时报保密 办。
第三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第一节 涉密系统保密第六条 按照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保障性建设“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和“经费优先”的原则,在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同时,必须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 选用通过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安全保密产品须具有自我保护能力。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设备、软件、数据、电源等应有备份,并具有在较短时间内恢复系统运行的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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