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集团公司各级班子、领导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和.上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股份公司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委要负主体责任,纪委要负监督责任。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份内之事,应尽之贵,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 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主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间、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分管部门(子公司、区城经营指挥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子公司、区域经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所属各单位正职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 责任内容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