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能建桥梁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桥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指导所属分公司、项目部、附营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第三条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是公司监察部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的效能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符合性及其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是指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负责人,附营单位负责人,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经营管理职权的人员。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构建和谐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激励守法合规行为,查纠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单位效能及其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促进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效能监察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协调,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服务与约束相协调,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六条 检查单位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单位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单位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岗位职责,单位的经营活动及经营管理者履行职务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发展企业的要求; (四)时限性:单位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三章 效能监察全文约6809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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