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表彰在诸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功绩卓著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人民勋章”。
㈠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功绩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推动诸城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有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㈡模范履行职责,带头秉公执法,廉洁勤政,无私奉献,人民群众公认并特别推崇的。
㈢自觉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事迹特别突出的。
㈣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临危不俱,奋不顾身,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功绩,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盛誉的。
㈥其他事迹突出、功绩卓著的。 全文约1070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