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善县级人大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也是应用最广泛的职权。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人大对政府及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方式不够丰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化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7种,目前县级人大运用比较普遍的是前3种监督方式。对于后4种监督方式,县级人大很少开展或者有的地方基本没有开展。
(二)监督效果不够理想。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监督计划和预算的实施,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开展“一府两院”的监督,有效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是与监督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效果不够理想,体现在:有的地方城市规划及其变更、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变更等重大事项,不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和批准;有的地方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不研究,不明确负责人,不提出办理意见,一把推给相关部门办理,致使办理不及时,办理取得的成效与审议意见的要求差距甚远;有的地方发布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送交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等等,严重削弱了人大的监督职权。
(三)监督透明度不高。目前,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一般是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被监督单位的同志参加,一些基层代表很少参加。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新闻媒体报道少,人民群众基本不了解,不关心。
二、造成监督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
造成县级人大监督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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