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大法工委函对政府投资审计的影响
今年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了《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6月5日,法工委对中国建筑业协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依据”进行了复函。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函在全国各地的政府投资领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同时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立场不同,各种说法不一,甚至有的说“以审计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被人大取消。为便于大家对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函的正确理解,本文对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函进行如下解读。
一、人大法工委函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大法工委函附件《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三是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对以上三种情况,人大法工委研究意见中认为:第一、二种情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障,在法律上却存在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限制了民事权力、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对第三种情况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存在与法律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
人大法工委研究意见中还认为:审计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对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和效益,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管理制度不完善、国有资金浪费严重的问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多措并举,通过加强治理措施加以解决。并提出了五条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
二、对人大法工委函的正确理解
⒈人大法工委函并没有否认“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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