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主任会议根据内容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请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主任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办公室收集汇总,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会前征求其他各位副主任的意见并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八条 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⑴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决定全年各阶段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⑵依据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讨论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督促办事机构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⑷决定提交常委会的质询案。
⑸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⑹决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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