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先进性标准
经支部研究,党员领导干部在做到《党章》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一、先进性标准要求
(一)坚定的政治立场。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四项基本原则,胸怀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矢志不移地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而奋斗,具备较强的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践者,理想信念坚定的先行者
(二)坚定的党性和较高的工作水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性观念强,模范作用好,具备高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善谋率先发展之策,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三)优良的工作作风。
牢记“两个务必”,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微、慎欲、慎独、慎权,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之风,坚决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工作踏实、作风朴实、政绩真实,当好求真务实和实践的表率,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不断创新的进取精神。
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坚韧不拔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迎难而上的时代特征,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昂扬正气、蓬勃朝气、浩然正气。
(五)坚持党的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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