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执法监督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支持和监督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对以下内容开展对基层执法机构的监督:
1、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2、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各项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
3、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的情况;
4、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的情况;
5、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交办信访的情况;
6、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的情况;
7、基层执法机构的主要人事变动的情况。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针对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1、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可以采取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审议意见;
2、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可以采取检查调研的方式进行,并作出评议意见;
3、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情况,可以采取跟踪考察的方式进行,并对办理结果作出评价;
4、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情况,按照事后监督原则,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的办法,按照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审议,作出审议意见;
5、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信访情况,应采取督办落实的办法,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6、对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可以采取适时介入,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促进执法工作、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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