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第一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人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反映的问题确定:
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㈤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㈥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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