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08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政协委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责任感,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委员主体作用发挥,根据《政协章程》和区政协《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X政协发〔201X〕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政协办发〔201X〕X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积分管理,是指区政协对积分对象年度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情况,进行量化积分。


第三条  本办法积分的对象为区政协常务委员和委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原则上是指两次全会开幕之间的时间段。


第二章  积分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按照委员参加会议、建言献策、其他履职的实际情况,以相应会议、活动、行文等工作的记录、备案资料为主要依据,分项给予相应积分。


第六条  参加会议情况:


(一)参加全体会议。出席全体会议每天积15分,请假获准后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每天积-15分。


(二)参加常委会议。出席会议每次积20分,请假获准后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积-10分;列席积10分,不假不到积-5分。


(三)参加协商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性协商会议、无主题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等协商会议每次积10分。不假不到的积-5分。


(四)参加学习培训。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委员学习、常委学习每次积10分,请假并获准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每次积-5分。


(五)参加其他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召开的专委会会议、界别小组会议(活动)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每次积10分。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以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法院及检察院机关名义召开的有关会议每次积5分。本项积分最高不超过50分。


第七条  建言献策情况:


(六)提交政协提案。提交个人提案每件积10分,立案每件加积10分,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或被评选为优秀提案,每件加积10分;提交联名提案并立案,提案者每件积20分,联名者每人积2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或被评选为优秀提案的,提案者加积10分;提交集体提案并立案的委员每人每件积2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或被评选为优秀提案的委员每人每件加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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