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工作方案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干部推荐考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步骤
(一)组织考察组。
县委组织部抽调相关人员组织考察(民主推荐)组,人员应为中共党员,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后,组织到相关单位开展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
(二)沟通有关情况。
考察组接到考察任务后,下达考察通知,就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到达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后,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确定具体的日程安排、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有关要求等。与单位主要领导见面沟通,视情况与相关人员面谈,明确工作要求。
(三)民主推荐
1.谈话调研推荐。考察组对照职位条件与单位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推荐人选和推荐意见。谈话人员范围为:
领导班子成员;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支部书记;
④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二级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
⑤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确定。
谈话调研人员一般不少于16人,20人以下的单位谈话对象一般少于10人。由考察组根据实际掌握。
2.提出参考人选。考察组根据谈话调研的情况,与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沟通反馈,单位党委(党组)综合考虑推荐情况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因素,召开专题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提出参考人选名单。
3.会议推荐。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组组长向参会人员说明推荐岗位的资格条件和民主推荐要求,按设置推荐职位进行推荐。
参加民主推荐大会的人员范围为:
= 1 \* GB3 ①县直单位:100人以下的为全体干部职工,100人以上的为中层以上干部和二级机构正副职;
= 2 \* GB3 ②乡镇:全体干部职工,村(社区)支书和主任,驻乡镇机关单位负责人。
4.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干部一贯表现,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等原则,经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建议名单,考察组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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