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扶贫小额贷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近期,我们在某县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落实专项调查时,发现这一惠民政策执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未能发挥金融扶贫政策应有效应。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政策执行滞后。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扶贫小额贷款自2015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我省实施的整体情况是:截止20XX年10月,全省累计发放扶贫小额贷款129.6亿元,放款额和贷款户数均居全国前列。此次审计调查的该县,首笔扶贫小额贷款于20XX年8月才获批,该县相关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扶贫政策严重滞后。
二是财政投入不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1∶7比例进行放贷。20XX年,该县投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仅300万元,按1:7的比例,金融机构最大放贷金额为2100万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投入不足。
三是金融机构惜贷。审计调查发现,20XX年该县际发放扶贫小额贷款717万元,占应放贷金额34.14%,帮扶贫困户195人,仅占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1%,扶贫小额贷款扶持不到位。该县金融机构承诺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10万元以内、3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但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顾虑,担忧贷款风险,放贷极为谨慎,不会轻易为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且金融机构为了分散风险,大幅度减少单笔贷款额度,扶贫小额贷款出现“微贷”化现象,有违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的初衷。如某镇20XX年发放扶贫小额贷款39户,贷款金额为0.3万元的有17户。
四是贷款门槛过高。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实现“10万元以内、3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信用贷款全覆盖。审计调查发现,该县金融机构在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时设置较高门槛,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如某农商行要求贫困户办理扶贫小额贷款时,要提供公务员担保;贫困户夫妻一方办理扶贫小额贷款,需要配偶签署连带责任担保书,并出示个人产业证明。如某贫困户贷款3万元,银行要求其配偶出具“转让山羊46头、估价2.73万元”的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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