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光伏扶贫是创新科学扶贫、实现精准脱贫在有效途径,是当前我县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促进贫困群众稳收增收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z2016?{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推进机制
县政府建立服务组织,打造服务平台,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完善针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机制。制订光伏扶贫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收益分配等工作;县政府对于光伏扶贫项目,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二、简化项目审批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对于依托自由建(构)筑物或附近设施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由县级电网公司统一协调并网条件后,按简便登记形式代理办理备案管理手续;对于集中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搞好备案管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搞好项目实施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组织工程实施。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授权,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依法依规、竞争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鼓励投资企业一并承担村级光伏电站(含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明确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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