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对象
委机关在职全体干部、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含业务科室正、副主任)干部。
二、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干部廉政承诺书;
3.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
4.上交礼品、礼金(红包)情况登记;
5.违纪违规处理情况登记表;
6.廉政(诫勉)谈话记录;
7.信访举报中有关个人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初步核实结果和案件查处结果以及本人的说明、检查材料,组织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8.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以及其它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自述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文章等;
9.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有关材料;
10.各个时期上级纪委要求普查登记的材料;
11.受到各级组织在廉政方面给予的表彰资料;
12.其它应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
未经核实或经查不属实的信访举报材料不列入廉政档案。
三、建档要求
1.建立廉政档案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牵头负责,委人事处、机关纪委配合。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廉政档案的整理、登记、归档和保管,对干部不如实填报或弄虚作假的,责成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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