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的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高速发展,各个地区的土地违法占地、城市建设及规划中涉及的征收征用拆迁、环境保护涉及的污染等,引起各种不同情况的行政行为的发生,进而引发行政机关做出各种行政行为及行政处罚决定等等,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执行。对如此日益增长的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在个人的工作实践及对相关理论的学习中,对加强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谈一点自己的体会和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着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可见,在做出执行裁定前对非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加强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首先要做的就是坚决防止不作合法性审查就交付执行的放弃司法审查权的做法。对于非诉执行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后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后才是执行。在审查程序中,必须要履行告知程序,给与义务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利害关系重大的非诉执行案件,还可以通过举行听证的形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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