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调研报告
一、深刻领会开展再监督的重大意义
“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执法等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将监督的工作重点转向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再监督,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落实监督责任的现实需要。
一是落实中央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扎实推进“三转”,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上,“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对参与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能‘越位’‘ 错位’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的精神,把握中央纪委的相关要求,厘清职责定位,调整工作方向,创新方式方法,在“再执法再监督再检查”上发力见实效。
二是贯彻上级要求。省委书记徐守盛同志在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健全完善责任分解、责任报告、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责必问、一问到底。省纪委书记黄建国同志指出,“过去,我们组织并直接参与了一些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牵扯精力过多,干的很累,职能部门也认为我们‘喧宾夺主’。对于这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方法,要大力扭转,切实把职能转到‘再监督’上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的决心已定,方向已明,纪检监察机关应该落实要求,顺应变化,干在前列,走出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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