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党支部的鲜明导向,推动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根据党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的专、兼职党支部书记。
第三条 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党支部建设这个最重要的基本建设,重点考核党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建设情况。
包括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加强党性锻炼等方面的情况。
(二)思想建设情况。
包括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举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与党员开展谈心谈话等方面的情况。
(三)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强支部带队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班子团结、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展党员、按期开展党支部换届、“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流动党员管理、失联党员排查、不合格党员处置、按时收缴党费以及创新开展组织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四)作风建设情况。
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宗旨、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带头参加社区共驻共建、组织志愿服务、整治“四风”等方面的情况。
(五)纪律建设情况。
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教育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带头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作用发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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