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规程
(试行)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应做好的相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市委巡视办《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市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程。
一、 总体要求
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被巡察党组织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工作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和提供必要保障,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按照区委要求和巡察反馈意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二、协调配合
(一)配合进驻
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新要求、新部署,研究配合巡察工作的有关安排。
2.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一般由办公室、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联络组长一般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联络组要按照巡察的要求配合做好会议筹备、材料准备、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延伸巡察、走访调研等工作。联络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察组。
3.准备材料
①起草汇报类材料。起草党组织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问题部分不低于汇报稿总篇幅的40%。[具体参见《关于区委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区纪委区监委派驻(出)机构汇报的意见(试行)》]
②报送查阅类材料。按照巡察组提供的材料清单和时间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
4.配合巡察组按照要求选定巡察办公地点,提供保险柜等必要办公用品,安装接听信访电话,设置巡察意见箱等。
5.召开会议
①召开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见面沟通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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