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失职追究制度
为了提高财政人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的认定
失职:是指财政干部职工和财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所造成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适用程序违法,越权执法或玩忽职守的具体行政行为。
过失在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行为上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
不作为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履行职责,用消极的行动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
失职范围:
1、经行政诉讼被最终判决撤销或者主要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行政复议被决定撤销或做重大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经行政赔偿程序认定,造成国家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4、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擅自办理拨款、办证、征税、减税、免税、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5、超越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6、滥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7、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具体行政行为;
8、其他有明显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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